2022-07-16 17:16:11 来源 : 检察日报
本案处理结果对商标授权确权领域有关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和商标延续注册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起到了法律引领和示范作用:
类似商品的判断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对于类似商品的判断,可使用辅助工具《区分表》作为参考。
近似商标的判断 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可以从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自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等方面比较。
商标延续注册的判断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提到“蒙娜丽莎”,你首先会想到什么?达·芬奇、世界名画、神秘的微笑……
这幅创作于16世纪的画作现在已是家喻户晓,许多企业也因此注册带有“蒙娜丽莎”字符、音符的商标,希望借其超高的公众熟知度为商品本身带来知名度,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今年6月1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高级法院再审,一起涉及“蒙娜丽莎”商标争议的行政纠纷案历经10年终于落下帷幕。法院作出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和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和昌集团)的诉讼请求。
据悉,此案系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下称最高检知产办)成立以来,首例提起抗诉并成功改判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处理结果对商标授权确权领域有关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和商标延续注册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起到了法律引领和示范作用,彰显了检察机关加大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力度、以案件办理和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聚焦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促进了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审查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最高检知产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日前,承办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抗诉案件的10年纷争。
为维护商标价值提起商标争议申请
时间倒回至1999年12月,某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此职能现已归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下称“蒙”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该商标符合商标法有关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2001年4月,商标局核准了“蒙”商标的申请注册。根据当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蒸汽浴设备、桑拿浴设备、淋浴用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上。
此后,“蒙”商标几经流转,被转让至宏信建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和宏信洁具公司(下称洁具公司)名下。
然而,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发现,市场上另有一个比“蒙”商标注册晚但读起来也包含“蒙娜丽莎”发音的“M MONALISA”商标(下称“M1”商标),且冠以该商标的商品和自家销售的商品存在种类重叠,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导致自家商标的商业价值受损。
2012年3月,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此职能现已归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争议申请,要求对“M1”商标予以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发现,“M1”商标由和昌集团于2004年11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07年7月被核准注册,根据当时的《区分表》,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水龙头等商品上。
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2001年商标法)第28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M1”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蒙”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裁定和昌集团的“M1”商标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和昌集团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M1”商标在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继续维持注册,对于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商品不再要求核准注册。
一、二审均败诉后提起监督申请
“在一审过程中,和昌集团将另外一个商标——‘M MONALISA蒙娜丽莎’商标(下称“M”商标)引入本案。”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M”商标为某陶瓷公司1999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11月核准注册的商标。根据当时的《区分表》,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目前这一商标被转让至和昌集团名下。
和昌集团主张,“M”商标在瓷砖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已有消费者将“M1”商标的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与“M”商标联系起来。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者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因此,“M”商标可以看作是和昌集团“M1”商标的在先基础商标,“M”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延续到“M1”商标,从而使其与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的“蒙”商标显著区分开来。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和昌集团的两个商标,即“M”商标与“M1”商标在图形和英文呼叫方面相同,且“M”商标核定使用的瓷砖领域与“M1”商标核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都属于陶瓷类的建筑材料,在功能和用途方面具有很强关联性,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相同,因此两类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而“M”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较高的声誉与和昌集团已经形成稳定联系,所以“M”商标的高声誉可以在“M1”商标上延续,使其与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的“蒙”商标在消费者认知中出现显著区别。此外,和昌集团的“M1”商标标识本身有一个艺术化处理的M字母占据标识大部分空间,而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的“蒙”商标标识只是上半部分写着“蒙娜丽莎”,下半部分写着“MonaLisa”,在视觉效果上有显著区别,不能认为是相似商标。
所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最终认为,和昌集团“M”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延续到“M1”商标上,核定使用在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上的“M1”商标和核定使用在浴室装置等商品上的“蒙”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于2015年2月作出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重新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建材公司、洁具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2016年1月,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建材公司、洁具公司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也再次被驳回。无奈之下,建材公司、洁具公司向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对该案抗诉。
召开专家听证会,启动监督程序
受理此案后,最高检知产办发现建材公司、洁具公司与和昌集团存在数起纠纷,时间跨度长、法律关系交织、证据情况复杂。为了查明案情、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检知产办进行了类案检索,并系统梳理了双方纠纷。
“我们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全网类案检索,并对检索到的类案按照类似程度进行分类整理,最终从中确定12件与本案高度类似的判决作为补充事实,形成了一组具有说服力的类案组合,为本案监督意见的提出提供了有力佐证。”承办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与此同时,我们调取了原审法院卷宗材料,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多次听取当事人意见,了解双方的商标历史沿革和争议背景。”
基于以上调查分析,最高检知产办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和昌集团“M1”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28条规定,是否与建材公司、洁具公司的“蒙”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在一审、二审、再审过程中,均围绕三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来进行:如何认定类似商品?如何认定近似商标?如何确认是否构成商标的延续注册?
围绕争议点,2021年11月,最高检知产办组织各方当事人及5位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知名专家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展示了案件相关证据和有关争议的焦点问题,各位专家听证员进行了提问。
“多个相关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不同的标准,也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导致了判决结果前后矛盾和冲突。希望最高检能够对本案启动监督程序,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树立司法统一标准,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此案,在争议商标(“M1”商标)、引证商标(“蒙”商标)和基础商标(“M”商标)的问题上,基础商标在这个案件中到底起什么作用?对后面企业的壮大经营、对延伸性商标的注册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应该说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有回答,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可能偏离了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建议最高检启动监督程序。”
最终,经过讨论,5位专家听证员一致建议最高检启动监督程序,履行监督职责。最高检知产办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抗诉规定,遂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级法院再审此案。
厘清三大关键问题,抗诉成功
今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法院、检察机关、当事人围绕此案共同厘清了类似商品判断、近似商标判断、商标延续注册判断三大问题。
关于类似商品的判断。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对于类似商品的判断,可使用辅助工具《区分表》作为参考。该《区分表》是国家商标注册管理机构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总结我国商标审查和管理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结合我国消费习惯,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者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的,可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该案中,和昌集团的“M1”商标核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与建材公司、洁具公司的“蒙”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均具有卫生设备的功能和用途;在销售渠道上二者均存在于装修市场,且一般会被摆放在同一或邻近销售区域;在消费对象方面,二者面对的消费群体均为具有卫生需求的公众;在《区分表》中,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属于第11类下的第1109群组,浴室装置也属于第11类下的第1109群组。因此,二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区分表》划分方面相同,构成类似商品。
原一、二审判决将属于同一类同一群组的商品不认定为类似商品,属于对《区分表》的反向突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区分表》即使存在突破,比较多的也是正向突破,即在综合考虑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基础上把分属于两个类别的商品认定为类似商品,像此案中把本属于同一类同一群组中的商品不认定为类似商品则为反向突破。”承办检察官向记者解释道。
关于近似商标的判断。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可以从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自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等方面比较。
“本案中,和昌集团的‘M1’商标由字母‘M’及‘MONALISA’构成。洁具公司、建材公司的‘蒙’商标由汉字‘蒙娜丽莎’及字母‘MonaLisa’构成。虽然‘M1’商标中的字母M作了艺术化处理且占据面积较大,但‘M1’商标和‘蒙’商标中均含有‘Monalisa’这一英文,二者在文字构成方面相同。且‘Monalisa’中文译为‘蒙娜丽莎’,从呼叫角度来说,两个商标都会被相关公众呼叫为‘蒙娜丽莎’,进而产生混淆,所以二者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出席再审法庭的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
关于商标延续注册。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一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解释道:“延伸注册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标本身做延伸,另一种是类别延伸。延伸注册,特别是跨类别的延伸注册要特别注意不能延伸到其他商标的领域,否则是不能延伸的。”此案中,和昌集团的“M”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2006年10月,而“M1”申请注册时间为2004年11月,也就是说“M1”商标申请注册时,“M”商标还没有成为驰名商标,所以“M”商标的影响力不可能延伸到“M1”商标上。且“蒙”商标1999年已经申请注册在“浴室装置”商品上,“M1”商标即使能够成为“M”商标的跨类别延伸注册商标,也不能后来居上注册在与“蒙”商标核定商品类似的领域上。
今年6月14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并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最高检抗诉成功。检察机关通过抗诉该案,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利。